無賴騎駿馬肆意翔遊天際

法律不外乎與人情

自從覺得自己是活在幾個平行的世界後,這些日子來我一直不斷看到理應相互衝突但卻各不相干的事請。之所以平行,是因爲有一些價值觀應該是衝突的,但卻以一種常人無法理解的形式共存。比如說很多父母親很喜歡動輒拿警察來恐嚇小孩,比如說孩子不乖就用警察要來抓人了來喝止。可是當這些孩子長大後,卻從師長的教導中知道原來這些都是除暴安良的人士。可是年紀再大一點的時候,卻發現身邊朋友一一遇劫警方卻似乎束手無策。同時間就在這種恐慌中的同時,這些警察就跳出來炫耀說治安在這期間如何如何改善。

這些內容,跟上次寫的根本沒有太大的差別。

實際上,同樣的事情一直還在進行中。明明不相信他們除暴安良,但師長卻不能說這些穿制服的是飯桶。但是同時間漸漸成爲家長的人,見恐嚇見效繼續來誘騙小孩。就這樣世世代代傳下去,這幾個本質迥異的想法就用着如此詭異的方式並存與現今的社會。如果一份民調提出一個簡單的問題,得出來的結果似乎根本無法真實反映確切的情況。

今天說這麼多,主要就是想說執法守法這兩件事情。在學校我們學到的是,法律是黑白分明的。如果甲做錯事,就會到最後得到應有的判決。當然同時間在判決中,則仍然保有無辜之名。可是現實環境,和流行文化都一直在倡導「法律不外乎與人情」的說辭。說得好像制定法律的人,是他家的誰誰誰。法律最好是跟你有親,最好是由得你胡作非爲,最好是由得你殺人放火。

可是偏偏學問就出在「人情」這兩個字上面。

先丟掉context,「人情」二字可以代表什麼東西?當然寫成這樣,就不會是期待什麼「甲幫乙解除了人生的重大危機,乙有感欠了甲的東西」。如果做成民調,應該有一部分人會說不就是那個阿花結婚時,我們出席婚宴時呈交的恭賀利是咯。想想也對,這東西也叫「人情」。那流行文化講到爛的法律不外乎「人情」,到底又該作何解?

吾等小民說要犯下殺人放火,擄掠姦淫之事自然是做不到的。但難免會偶爾爲了一己便利,犯點小法。比如說在電梯裏放個悶屁什麼半夜在十字路口的紅綠燈,趁着沒車子就闖紅燈之類無傷大雅的事情(好吧,一部分是爲了安全考量沒錯)。在報紙上見到這些人吃罰單的時候,就會有一些人很弔詭地說「哎呀怎麼這麼不醒目?」。不然更爲毒舌者,則會咒罵道「抵死!」。

但如果槍頭倒轉,輪到這些人吃罰單的時候又會如何?我不說這種行爲是不是正確的示範,但我舉出一個觀察回來的generic response。首先就是把姿態放低,一面遊說開罰單的警察說法律不外乎「人情」。若行之有效,就在朋友間散播警方浪費警力之類的個人意見。但倘若無效,就回到家加深孩子對警察不是好人的偏見。這等行徑,根本就模糊了事件本身的重點——當事人根本就是違法了GG。

所以這些平行世界之所以共存,關鍵字就是「模糊重點」嗎?

執法人員因爲某種緣故不抓別人,只抓自己就解答爲「司法不公」。可是當自己僥倖逃過吃罰單的命運時,就高呼「法律不外乎人情」。回到學校爲人師表的爲了顯示自己的道貌岸然,就得跟學生們循循善誘說哎呀法律是治國之本,黑白分明。這種種之間的衝突,就這樣突兀的並存着。然後在這些相互矛盾的價值觀中,我們大家就在不斷模糊事情的焦點身存其中嗎?

實在無法不叫人深思。

當然也有潔身自愛的警察、師長、家長與朋友的,你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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