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午饭时间,我一个从槟城来的同学问了一句让我一时间不知道如何回答他的问题。“Jeff啊,涅,在KL一对情侣是不是不能搂搂抱抱的?!?”。换做是五年前的我,我会给他这个反应——(=.=|||)。可是今时不同往日,因为就在几年前,好像是去年,我们无所不能的bolehland国土上就出现了一对情侣手拉手接获传票的新闻。而且新闻还闹大到国际媒体上,让全世界的焦点都放在这一宗发生在号称文明国土上的“罪案”。所以,除了短暂的茫然,我不能给他什么更好的解释。
一阵短暂的茫然后,为了证明我是爱国的,我说:“没有啦,只有比较亲密的动作才会接传票……”。可是亲密的动作要如何界定其实是没有一定的标准的,手拉手亲密吗?可是我们看到很多地方我们的外劳都是手牵手走路的喔。那么搂搂抱抱呢?我在LRT看到麻木了。不过至于当众接吻,我想如果不想被打死的话就应该没有人会做这样的动作了,可能因为这样,所以我并没机会看到有人斗胆在众人面前接吻咯。其实再想深一层,这样的动作会接传票真的很好笑,你不觉得吗?
接下来就是假设满天飞了,A君说可能执法者的宗教意识太浓(不管是什么宗教都好啦),于是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可能说是喜剧吧)。我丢了一个问题出来,结果大家都在笑,很好笑咩?我的问题是:“如果那对情侣一时间欲火焚身直接在大街上交配……”。我听到的最爆笑答案就是:“那么执法者会看完后然后把手机录下来的片断放上youtube,当然也要发传票咯……”(o拿,真的纯属开玩笑,虽然不好笑,至少我个人是这样觉得的)
然后又走了一个假设出来,他们只是说男女不能有亲密接触,但是有一天男男,或者女女当众爱爱的时候,那么??!?当然,我们无聊的时候就会谈这些并没什么建树的话题,请原谅我们的无知,咔咔咔咔。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有一天中招的是旅客,那么……要怎么收科?!
从前不也发生过在登佳楼的岛屿上时不能穿比基尼的吗?老实说,对于我国的有些法律,
我确是不解。